根据浙教计【2002】189号、浙教计【2002】246号、浙价费【2005】283号文件精神和浙江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针对浙大外语培训中心的培训班学员,退费规定如下:
七、培训班学员原则上在开班前一次性缴清学杂费。在开班前退学,学费按100%退款;开班后要求退学的,不到1/3课时,按学费一半退款,超过1/3课时,原则上不予退款。
八、以上学生所缴纳的教材费用,按实际结算,多退少补。
十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与本规定冲突的按此文件执行。未尽事宜,参照浙大发计(2003)3号文件执行。
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
二oo六年七月二日








